为确保奥运会的成功、顺利举办,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房山药监分局将就辖区内药品类兴奋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环节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只能销售给具备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2.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必须在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标注的不得生产和销售。
3.药品生产企业凡已生产上市的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2008年5月1日后不得在市场流通。
二、药品经营环节
1.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企业严禁经营该类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3.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列入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以及无“OTC”标示的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
4. 自2008年5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严禁销售包装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
三、使用环节
1.自2008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使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未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确属临床抢救、治疗急需必须采购、使用无标示药品的,应向房山药监分局备案。
2.医疗机构配制含《2007年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医院制剂品种,应参照药品生产企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自2008年5月1日起,未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品种,严禁配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