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换发


  2007-12-27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换发

项目类别及编号:许可类;38-15-04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4、《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凡注册在北京市房山区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

办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直接下载后填写)2份;

2、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4、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份;

5、医疗机构制剂室接受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被抽检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2份;

6、近一年来制剂委托加工及承接加工情况(委托加工或承接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品种、数量)2份;

7、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2份;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2份;

9、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2份。

申请材料达到以下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填写申请材料→ 受理 →现场考核→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自7月1日起12月31日止(自受理之日起至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分局只负责受理、现场考核和办理结果的送达。其余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办理部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受理室。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乙29号,邮编:1024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89362161

网上办理情况:不可以网上办理

监督电话:893645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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