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及编号:许可类;38-2-02
项目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 第十二条)
3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 第五条、第九条)
4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 2004 ] 20 号)
5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监市[ 2004 ] 167 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房山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药监房山分局受理。
办理条件:申请人提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 验收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3 .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5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存储设施、设备情况;
7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 份;
9 .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分局受理→分局审核→分局复审→分局审定→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分局送达行政许可结果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全部在药监房山分局办结
办理部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受理室。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乙29号,邮编:1024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89362161
网上办理情况:应当同时进行网上办理,网址是http://210.75.218.39/odpclientweb/
监督电话:89364516
备注: